亞心網訊(記者 李昀霞 通訊員 拜城縣人民法院 李海潮)4名未成年人在木材加工廠吸煙並玩火,導致工廠起大火損失5.7萬元。4月18日,拜城縣法院判決廠長張某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義務,自行承擔1.7萬元損失;4名少年的父母對孩子教育管教監護不周,分別承擔1萬元損失。
  案情
  2013年暑假期間,蔡某、季某、文某3名學生在張某的木材加工廠勤工儉學。8月3日14時許,3人與路過張某木材加工廠的葉某相約,在加工廠自東向西的第三間堆放木材的房間內打撲克牌。打累了,4人開始在房間內抽煙,其中一名學生季某還點火玩耍。
  當日19時20分左右,張某的丈夫索某發現工廠存放木材的房間(也就是4人曾經玩撲克牌的房間)有冒煙現象,他趕緊跑去查看,發現房間中間部位進門兩米處有明火,索某隨後用滅火器撲救,但因火勢太大,已經無法控制。他退出火場立即撥打報警電話。拜城縣公安消防大隊當即出動消防車3輛18人到現場處置,經緊急撲救,明火被撲滅。
  拜城縣公安消防大隊勘查後出具了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蔡某、季某、文某、葉某在房間內玩耍時所遺留的火種引燃了毛毯及木材,後引發火災。2013年9月13日,拜城縣公安消防大隊委托拜城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張某的木材加工廠火災直接損失進行核定,評估火災被燒毀的木頭和板材價值為57666元。
  裁判
  事故發生後,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某夫婦將4名少年訴至法院。經審理,拜城縣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是被告文某、蔡某、葉某及季某4人在房間內玩耍時,所遺留的火種引燃毛毯、木材引發了火災,因此被告文某、蔡某、葉某及季某對原告張某嚴重的財產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不能因為勤工儉學而免除。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不接受法院進行調解,法院只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釋法
  主審法官認為,被告文某、蔡某、季某在原告張某的木材加工廠勤工儉學,張某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防護義務,沒有對4名少年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工廠的經濟損失,因此張某要對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名被告都是未成年人,但作為學生,明知吸煙玩火會引發火災,仍然在堆放木材的房間內吸煙玩火,以致因遺留火種點燃木材發生火災,給張某造成損失,其損害後果應當由各自的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名被告的監護人對孩子教育管教監護不周,引發火災,因此監護人應分別承擔損害後果。
  (編輯:王淵)  (原標題:以案釋法:少年抽煙引火災父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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